- 索 引 号:4690230008/2015-0004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澄迈县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3-18 16:3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第一条 为确实做好我县信息公开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公开澄清范围,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县的信息公开澄清工作,并对涉及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澄清机制,及时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一步拓宽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有关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