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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690230008/2013-0004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澄迈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0-23 10:1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各单位和各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政府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县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十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一条 县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绩效考评和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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