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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创文巩卫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澄迈县“创文巩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5-19 15:03 来源: 发文机关: 澄迈县政府办 【字体:   
四大片区指挥部,各镇,金安筹备组,各园区,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各单位:
为树立明确的工作导向,形成“创文巩卫”的工作合力,全力冲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经县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澄迈县“创文巩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迈县创文巩卫工作指挥部
2020 年 5 月 19 日

澄迈县“创文巩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县城(以下简称“创文巩卫”)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创文巩卫”工作目标顺利实现,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创文巩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澄迈县“创文巩卫”工作期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委会(居、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创文巩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问责:
(一)开展创建工作未能符合《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要求》等“创文巩卫”工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目标、标准、要求的。
(二)未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县创文巩卫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议定的事项、印发的计划、安排、方案、督办通知等要求推进工作的。
(三)未按照县创文巩卫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巡查组等提出的工作要求或者标准落实和整改的。
(四)未认真履行牵头单位职责或者责任单位职责,导致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未组织开展巡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作标准或者降低工作要求,导致“创文巩卫”项目不达标,影响“创文巩卫”工作目标实现的。
(六)在国家、省组织的“创卫”、“创文”等正式测评、考核、验收中,因准备不充分、资料不齐全、任务不达标、配合不到位等非客观原因导致大幅被扣分或者不得分的。
(七)在各种模拟测评、模拟考核、模拟验收、专项考评中存在突出问题导致失分较多或者重复失分的。
(八)在日常考评中存在以下情形的:1.县直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镇和农场在季度考评中连续三次排名后三名,且三次得分均在 75 分(不含)以下的;2.双管、垂管部门及单位在季度考评中连续三次排名倒数第一名,且三次得分均在 75 分(不含)以下的;3.县直单位、镇、企事业和双管、垂管部门在年度考评中得分在 75 分(不含)以下的。
(九)县创文巩卫工作指挥部督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较为严重的,或者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十)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创文巩卫”工作长效机制,或者执行长效机制不力的。
(十一)在“创文巩卫”工作中违反群众纪律,或者向群众公开作出的承诺不兑现或者兑现不到位,或者因工作方法失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对应当问责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不予问责或者问责力度不够的。
(十三)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问责,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措施。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用。
第七条 问责应当区别情况,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对领导班子进行问责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个人进行问责的,除对直接责任者问责外,还应当视情形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实行问责。对属地单位进行问责的,可视情况对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进行问责。
第八条 对应问责的行为,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
根据被问责事项的情节轻重确定具体问责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第九条 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建议可由县创文巩卫工作指挥部提出,经征求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双管、垂管部门的问责,可由县创文巩卫工作指挥部向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 对影响“创文巩卫”工作推进但达不到问责情形的,可先由县创文巩卫工作指挥部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作约谈或者书面限期整改。约谈后仍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启动问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问责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创文巩卫”工作专项整治活动对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聘用人员、借调人员等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创文巩卫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澄迈县创文巩卫工作指挥部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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