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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28464/2023-6619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05-31 10:08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澄府办规〔2023〕1号)
  • 文       号:澄府办规〔2023〕1号发布日期: 2023-05-31 10:0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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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

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澄府办规〔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关于推进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修订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澄迈县制度创新集成行动方案(2020-2022年)》《2022年澄迈县重点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关于推进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以下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建(构)筑物类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装饰装修、维修整治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围墙、增设停车位(不含立体式停车设施)及加装充电设施等。

    3.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非永久性应急救援设施、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零星非经营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包含公园、广场内便民设施以及景观小品)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

    4.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等用于施工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5.在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且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和增加建筑面积前提下,利用工业、仓储、物流等已建项目,进行设备安装、厂房内部空间调整和厂区内因生产所需局部改造。

    6.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二)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

    1.在道路原有红线范围内单独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如路灯、路牌、垃圾回收箱、小品、管网等)、维修整治工程,零星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

    2.路面宽度(行车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生产便道等)及宽度不超过2米的栈道。

    3.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原有红线范围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4.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5.堤岸、道路、桥梁等的维修加固工程。

    6.装设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等。

    7.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可移动保安亭、报刊亭等。

    8.管线接入口和局部改造。

    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如对项目类型把握不准,可报审批部门明确;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应相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无需办理规划核实。

    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相关单位在办理证照或出具证明时,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备注:因生产工艺需要的建筑高度局部可大于24米)、挖填土石方总量不大于1千立方米,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 年电力消费不满500万千瓦时,纳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政府投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投资的工业、仓储项目。

    (二)带设计方案出让建设用地的简易建设工程项目。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对不新增用地“零土地”的技改项目。

    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承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符合规划要求,审批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同步进行公示。审批部门应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如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示期间有异议且成立,审批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相应调整规划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方可进入下个审批环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容缺审批

    (一)政府投融资项目(划拨用地)可以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二)社会投资项目(出让用地)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地价缴交证明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四、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函证结合

    审批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同步开展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如规划批前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规划批前公示有异议且成立,审批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相应修改、调整规划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方可进入下个审批环节。

    五、相关要求

    (一)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权益人利益不受损,应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进行建设。涉及建筑施工、消防、环评、道路交通、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等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含矢量数据)。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澄迈县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住建部门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技术难度等工程风险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重点检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工地现场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健全核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采取整改、撤销许可等惩戒措施,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海南平台。

    (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洪泛区、蓄滞洪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六、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由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关于推进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若后续国家、省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稿件:一图读懂 丨关于推进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澄府办规〔202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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