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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28464/2023-8247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08-31 17:37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澄府办规〔2023〕2号)
  • 文       号:澄府办规〔2023〕2号发布日期: 2023-08-31 17:3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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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迈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澄府办规〔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

实施方案(修订)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制定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加快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农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用水效率,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水价分类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终端水价,具体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二、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一)已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计量单位:元/立方米

农作物类型

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

水产养殖

收费标准

0.08

0.12

0.15

(二)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参照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411 号)规定,以现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为基础,根据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核定用水价格,按亩计费,具体价格详见下表:

澄迈县农业生产定额用水价格表

农作物类型

农作物名称

用水定额

m³/亩·年)

基本水价

标准(元/m³)

应收水价
(元/亩·年)

建议水价

(元/亩·年)

桥头镇

其他镇

桥头镇

其他镇

全县统一标准

粮食类

早稻

476

326

0.08

38

26

26

晚稻

291

255

0.08

23

20

20

冬薯

172

154

0.08

14

12

12

经济作物类

花生

197

104

0.12

24

12

12

甘蔗

482

287

0.12

58

34

34

瓜菜

172

154

0.12

21

18

18

草坪

547

289

0.12

66

35

35

观赏苗木

547

289

0.12

66

35

35

花卉

919

485

0.12

110

58

58

柑橘橙柚

449

228

0.12

54

27

27

香蕉

473

240

0.12

57

29

29

芒果

236

120

0.12

28

14

14

荔枝

236

120

0.12

28

14

14

菠萝

236

120

0.12

28

14

14

龙眼

236

120

0.12

28

14

14

其他水果

335

170

0.12

40

20

20

水产养殖类

内陆养殖

644

644

0.15

97

97

97

备注:1.表列用水定额按《海南省用水定额》(DB46/T 449-2021)规定执行,桥头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属儋州灌溉分区,其他镇(金安筹备组)属海口灌溉分区,灌溉用水定额保证率按90%执行;
    2.为便于全县统一管理,全县各镇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统一暂按表中“建议价格”标准先予以试行,随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推进,价格标准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适时调整。

(三)上述农业用水价格为自流供水基本水价,若用户从库渠自提供水的,按自流供水基本水价的70%计收。对于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供水的,暂以亩计收先行推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待具备计量条件后,按已安装计量设施标准实施。各供用水单位、灌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计量条件,采取仪表计量、设施计量或以电折水和计时计量等多种方式进行计量。

(四)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执行。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供用水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执行。

三、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按照《海南省用水定额》(DB 46/T 449-2021)规定执行,并随省用水定额调整相应调整。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用水定额,超定额1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定额10%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各档加价标准按照1:1.2:1.5执行。

四、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澄迈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实施方案》(澄府一图读懂 丨澄迈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实施方案(修订)办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一图读懂 丨澄迈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实施方案(修订)

  • 关于印发《澄迈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澄府办规〔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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