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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28464/2025-6911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6-20 09:58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澄府办规〔2025〕3号)
  • 文       号:澄府办规〔2025〕3号发布日期: 2025-06-20 09:5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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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迈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澄迈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澄迈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20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收土地是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的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由县政府组织实施。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等有关单位,在县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镇政府受县政府委托承担具体征收土地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日常沟通联络事宜,督促、推动对应辖区内征地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征地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干部群众到现场指界,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勘测定界;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清点及确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并将调查登记结果共同确认后进行公示负责组织清除被征收土地的青苗及附着物(包括地上和地下附着物);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与被征地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作为协议第三方签章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签章;负责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负责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25〕11号)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收集用地报批所需有关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管理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但未取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手续的土地;负责出具土地“净地”证明文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收的宣传、指导、培训等工作。负责征地实施方案的审查、用地规划调整、农转用及征地报批;负责征地费用的审核以及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有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批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费用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25〕11号),负责对当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负责协助核查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25〕11号)规定的缴费补贴对象条件;设立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支出户;向财政部门申请并支付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分账户资金;为被征地农民设立缴费补贴资金个人分账户,记录该账户资金收支等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防止征地过程中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征地经费和征地补偿费等行为。

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民政、司法、国资、税务各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七条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成立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征地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第三章征收土地程序

第八条经项目准入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科技新城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或业主等单位提出项目初步选址和用地规模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意见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项目用地需求,提供会议纪要或批复等材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明确项目拟选址后,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就征收需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论证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做好拍照留证工作。

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工作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组织拟征收土地所在村委会干部、被征地村集体代表等相关被征收人现场勘测定界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十一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初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情况。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

十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出具书面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工作在预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完成。

十三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分户测量、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进行勘测、清点、登记,调查结果经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共同签名确认该项工作应在预公告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应填写结果确认清单,并经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做好拍照留证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做好拍照留证工作。

二分之一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十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十日内,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包括土地补偿协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等。

项目所在地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共同签订《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册》,确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等情况;共同填写《被征地农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确认被征地农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员及征地面积等情况。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贴资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十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25〕11号)的规定,将缴费补贴资金足额划转至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十七《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已落实,且已具备其他征收土地报批法定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收土地报批手续。

十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做好拍照留证工作。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以及不服征地批准文件可依法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及期限。

十九征地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依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已确认的相关材料核算,并在3个月内足额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账户,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直接拨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指定账户。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做好征地补偿相关材料归档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被征收人在通知期限内未领取补偿款的,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妥善保管其补偿款。

项目所在地镇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的同时,应通知被征地农民家庭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十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且征地补偿费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

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提具体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议;存在跨镇权属争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调解。

征收土地争议期间,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暂不支付争议部分的补偿费,待争议解决后支付。如争议短期内未能解决的,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将征地补偿费提存至公证处或存入争议各方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十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清表工作,并在资金到位后二十日内完成地表清理工作,达到净地要求。

二十三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指导被征地农户完成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工作。同时作为宅基地主管部门,在涉及征收农民宅基地时,负责落实宅基地安置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十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和林权等不动产权证的变更或注销工作。

二十五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应在征地完成后做好相关地块管护工作,并在三十日内,将征地补偿协议书、征地红线图、分户测量图等相关征地图件、数据及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征地完成情况书面告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和指导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征地费用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征地补偿费年度预算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申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年度预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十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征收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

涉及货币补偿的,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如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则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依法评估补偿。

第二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县就业服务单位督促用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二十九被征地农民异地安置,其子女在新居住地申请转入公办学校的,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十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留用地安排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费用

三十一征地费用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给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特殊附着物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勘测定界费、地表清理费、征地工作经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征地补偿标准核算。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评估核算。

第三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照省政府或县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高效花卉苗圃、大型附着物、虾鱼塘、“三电”迁改和文物古迹等特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核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3000元/亩标准执行如超过该标准,需由属地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执行。

第三十地表清理费用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三十八征地工作经费,用于政策宣传、矛盾调解、委托服务、办公、培训、差旅、公车运行和维护、奖励及扶持等工作事项支出。

征地工作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实际征地标准向县财政部门统一申请,县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各镇政府征地工作经费标准按最新标准70%计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经费按最新标准30%计算

三十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按照实际征地面积核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  土地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十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要根据本规定,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相应的征地实施工作方案。

第四十本规定发布前已实施但未完成征地补偿的征地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参照本规定实施。补偿标准如有更新,按新标准执行,不再重新修订

第四十本规定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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