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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网红减肥药”涉毒真相
2024-10-30 17:29 来源: 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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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网红减肥药”涉毒真相

减肥,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健康的体态本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但总有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迫切追求美的心态,在所谓的“网红减肥药”中添加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麻精药品和违禁药,利用其可短暂使人产生兴奋、饱腹感的特性,包装出快速减重效果,实则对使用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通过检索可发现,目前“网红减肥药”中添加的常见成分包括了冰毒、麻黄碱、氯胺酮、芬特明、甲卡西酮、西布曲明等,它们真的可以减肥吗?又会对身体产生怎样的危害?本期识毒版将为大家一一梳理,揭开“网红减肥药”背后的真相!

一、毒品

冰毒

化学名称为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甲基安非他明。甲基苯丙胺碱纯品为无色、透明。常见的固体是甲基苯丙胺盐酸盐,为无色透明结晶体,形似冰,所以又名“冰毒”。

少量服用者表现出精神振奋、清醒、机敏、话多、兴致勃勃、思维活跃、情绪高涨,而且长时间工作或学习无疲劳感、无饥饿感。长期滥用可造成慢性中毒、体重下降、消瘦、溃疡、脓肿、指甲脆化和夜间磨牙。静脉注射方式滥用可引起各种感染合并症,包括肝炎、细菌性内膜炎、败血症和艾滋病等。严重者出现精神错乱、性欲亢进、焦虑、烦躁、幻觉状态,思维方面从最开始的多疑、敏感发展为偏执观念或妄想,并伴有相应的情绪变化。在妄想支配下滥用者可采取冲动甚至自杀或杀人等暴力行为。过量使用冰毒可导致急性中毒甚至死亡。

二、易制毒化学品

麻黄碱(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又名麻黄素,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也可通过化学合成制得。在临床上被广泛用于治疗过敏性疾病、花粉病、支气管哮喘以及脊椎麻醉等,可以防止血压下降。

麻黄碱虽然可加快新陈代谢,使人长时间亢奋,并降低饥饿感,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肥的作用,但其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且有成瘾性和戒断反应,长期食用者会出现头痛、心悸、失眠等问题,对人体心脏功能和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三、违禁药

西布曲明

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它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由于西布曲明、芬氟拉明等药物价格低廉,且确有一定的抑食减肥功效,屡被一些不法商家巧妙加入减肥食品中牟取暴利,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四、麻精药品

氯胺酮(第一类精神药品)

俗称K仔、K粉。氯胺酮纯品(即氯胺酮碱)为白色粉末。市面上常见的是外消旋氯胺酮盐酸盐,系白色结晶粉末。使用剂量越大、毒副作用越显著。急性中毒行为症状表现为兴奋、话多、自我评价过高等,出现理解判断力障碍,可导致冲动,如自伤与伤害他人等行为。精神症状表现为焦虑、紧张、惊恐、烦躁不安、濒死感等。躯体症状在心血管系统表现为心悸、气急、大汗淋漓、血压增加等,在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为眼球震颤、肌肉僵硬强直、构音困难、共济运动失调、对疼痛刺激反应降低等,严重者可出现高热、抽搐发作、颅内出血、呼吸循环抑制,甚至死亡。意识障碍表现为意识清晰度降低、定向障碍、行为紊乱、错觉、幻觉、妄想等以谵妄为主的症状,严重者可出现昏迷。

安非拉酮(第一类精神药品)

一种有机化合物,呈白色或米色结晶性粉末。安非拉酮为兴奋剂和食欲抑制剂,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程度的单纯性肥胖症及伴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的肥胖患者。

该药品为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其中枢兴奋作用比苯丙胺小。通过兴奋下丘脑腹内侧的饱食中枢,促进5-羟色胺的释放;抑制下丘脑摄食中枢,阻止5-羟色胺的再摄取,从而产生饱食感,达到控制食欲、降低食量的作用。长期服用,特别是过量时也会产生依赖心理。可有激动、失眠、口干、恶心、便秘或腹泻等反应。

2022年10月28日,欧洲药品管理局(EMA)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RAC)已确认撤销减肥药品安非拉酮上市许可的建议。以上决定是在对上市销售该药品的公司2022年6月提出的建议进行复审后作出的。研究发现,安非拉酮的使用时间超过了建议的最长3个月,从而潜在性地增加发生严重副作用的风险,如肺动脉高压(肺部高血压)和依赖性。这一药物也被用于有心脏病或精神疾病病史的患者,增加了他们患心脏病和精神疾病的风险。此外,有证据表明在怀孕期间使用可能会给未出生的婴儿带来风险。

芬特明(第二类精神药品)

拟交感神经药物、中枢性减重药物,可以抑制突触去甲肾上腺素的再摄取。临床上作为厌食药(减肥药)主要用于中—重度肥胖症的短期治疗。

芬特明主要通过加强去甲肾上腺素和多巴胺的神经传递来产生抑制食欲的作用。《中国成人肥胖症防治专家共识》指出,盐酸芬特明在美国被批准用于短期(≤ 12 周)治疗肥胖症,副作用可导致高血压、心动过速和心悸。

主要不良反应为失眠、口干、便秘、感觉异常、眩晕和味觉异常,当患者出现情感障碍(焦虑、抑郁)或睡眠障碍(失眠)时,应减少用量,若患者出现自杀倾向时,立即停止用药。当患者出现急性闭角性青光眼时,应及时停药以避免患者失明。

地西泮(第二类精神药品)

别名安定,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粉末,为苯二氮?类抗焦虑药,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是目前临床上最常用的催眠药。长期应用可致耐受与依赖性,突然停药有戒断症状出现。

地西泮具有稳定情绪、减少焦虑紧张状态、改善睡眠等作用,对常见的情绪烦躁、失眠等疗效较好,易被患者接受,但安定类药具有成瘾性和依赖性等副作用。

苯二氮?类药物是世界上处方量最大、滥用程度最高的处方药——其制剂具有较强的生理依赖性,长期连续使用可导致耐药性和成瘾性,停药时会出现反跳和戒断症状,表现为激动或忧郁。某些情况下,其还会影响心理健康,引起令人痛苦的症状,例如焦虑、易怒、幻觉、噩梦、睡眠障碍等。

氯硝西泮(第二类精神药品)

苯二氮草类镇定剂。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癫痫、惊厥、焦虑状态和失眠。对药物引起的多动症、慢性多发性抽搐、僵人综合征、各类神经痛也有一定疗效,长期用药有耐受性和依赖性。从近年来警方破获的相关案件来看,氯硝西泮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作“迷药”“保健品”“催情药”。

氯硝西泮是具有中枢抑制作用的抗癫痫、抗惊厥类药物,另外对焦虑症、抑郁症也有一定的疗效,具有催眠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对于非适应证人群来说,这种药物能使人产生较强的依赖性,一旦滥用很容易成瘾,会引发身体、精神方面的严重问题。此外,这种药物停药后易出现戒断反应,包括注意力下降、入睡困难等症状。常见的不良反应为嗜睡、头晕、头痛、兴奋、不安、乏力、言语不清、行为障碍等,长期服药可致体重增加、抑郁状态、性功能异常等。

咖啡因(第二类精神药品)

又名三甲基黄瞟吟、咖啡碱、茶毒、甲基可可碱等。是一种黄嘌呤生物碱化合物,中枢神经兴奋剂,纯的咖啡因是白色、具有强烈苦味的粉末。咖啡因适度地使用有祛除疲劳、兴奋神经的作用,临床上用于治疗神经衰弱和昏迷复苏,是世界上最普遍使用的精神药品。长期大量服用,可产生耐受性,也可有成瘾性,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

咖啡因作为食品添加剂经常用于软饮及能量饮料中。大剂量或长期使用也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虽然成瘾性较弱、戒断症状也不十分严重,但出于药物的耐受性而导致用药量不断增加时,咖啡因不仅作用于大脑皮层,还能直接兴奋延髓,引起阵发性惊厥和骨骼震颤,损害肝、胃、肾等重要内脏器官,诱发呼吸道炎症、妇女乳腺瘤等疾病,甚至导致吸食者下一代智能低下、肢体畸形,因此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范围。

五、涉减肥药不法行为如何处罚

涉及减肥药的不法行为定性较为复杂,根据减肥药的来源、添加的物质属性以及行为人动机的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罪名,相应处罚也不同。

违规使用含有麻精药品的减肥药

涉案减肥药是合法进口的药物或者我国合法生产的药物,且不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及其他受管制的成分(例如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那么其可以用于一般的减肥治疗。但如果其中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分,则需要受到相关的药品管制制度约束,需要特定的程序才能开具、使用这样的药品。如果管理这类药品的人未经合法程序,把药品无偿或不以牟利为目的提供给吸毒者,可能构成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果提供给贩毒人员或者有偿提供给吸毒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

在减肥药中添加有药用价值麻精药品

减肥药本身合法,但行为人在减肥药中添加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根据行为人添加的物质属性、数量,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认定。如果行为人在减肥药中添加麻精药品,并作为毒品销售牟利,则可能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添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但可以用于药用的物质,且在该类药物中惯常性使用,只不过行为人添加后超标或者添加的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那么行为人可能会构成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按照药品管理法第98条的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都认定为假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减肥药中添加非药用麻精药品

如果在减肥药中添加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没有药用价值,且行为人通过添加这类物质大幅度提高售价,远超一般的减肥药价格,那么行为人可能会构成刑法347条规定的贩卖、制造毒品罪以及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并且形成牵连关系,应当择一罪从重处罚。

在减肥药中添加易制毒化学品或违禁药

如果在减肥药中添加易制毒化学品,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属于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非药品”或者“成分不符”,那么根据刑法第141条或142条规定,行为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如果易制毒化学品是行为人通过非法买卖所获,那么可以构成刑法第350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同理,在减肥药中添加的违禁药,也属于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非药品”,行为人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

自制减肥药

涉案减肥药不属于成药或者经国家批准而进口,而是行为人自制或者自行运输到国内,且行为人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批准证明文件,按照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虽然未经批准而进口药物不再直接认定为假药,但行为依然是被禁止的。如果减肥药中的成分符合国家规定,行为人很可能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如果减肥药中的成分不符合国家规定,那么可能会构成毒品犯罪或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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