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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简介
2021-12-29 09:47 来源: 澄迈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机关: 【字体:   

澄迈县生态环境局主管全县生态环境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按权限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按权限监督管理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配合监督管理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按权限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本县关于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工作事务;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准规范,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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