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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28464/2024-2793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3-20 15:56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安居房购房政策的通知(澄府办〔2024〕5号)
  • 文       号:澄府办〔2024〕5号发布日期: 2024-03-20 15:5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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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优化安居房购房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企事业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澄迈县域符合申购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住房问题,促进澄迈县安居房现房销售,结合实际,在符合海南省、澄迈县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基础上,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和《关于印发<澄迈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作出如下优化调整。

一、扩大澄迈县教师和医务人员申购范围优先满足澄迈县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需求,鼓励到澄工作的教师和医务人员申购县域内安居房,条件如下:

(一)澄迈县域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在澄迈县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澄迈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澄迈县域外经组织安排到澄迈县支持基层教育系统、基层卫生系统工作的人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澄迈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经或承诺在澄迈服务3年的,可以在县域内申购1套安居房

二、放宽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申购条件申购县域内安居房的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澄迈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成员至少1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澄迈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澄迈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澄迈县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本款第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三、优先保障澄迈县引进人才购房需求。

(一)申购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海南省、县人才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含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购房记录,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澄迈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3.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澄迈县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澄迈县连续缴纳累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4.引进人才购买安居房后,不再享受省、县相关住房补贴政策。

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购房记录,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在澄迈县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澄迈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可购买1套安居房。

四、重点支持园区企业及员工购房

(一)对未在澄迈县落户的企业单位员工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购房记录,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在澄迈县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澄迈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县域内申购1套安居房

1.经认定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重点企业目录由县发改部门确定;

2.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连续纳税满3个月以上的企业;

3.与从业企业签订3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澄迈县服务3年及以上;

4.在澄迈县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24个月。

(二)鼓励澄迈县内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购买安居房,阶段性用于单位内部周转房,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管理。待持有3年后,可以出售给在单位内工作并符合澄迈县安居房政策规定的职工。申购企业须符合澄迈县的建设发展方向,并纳入澄迈县明确的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名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主。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内容由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及澄迈县安居房相关规定执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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