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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28464/2024-3113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12-06 09:40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澄府〔2024〕301号)
  • 文       号:澄府〔2024〕301号发布日期: 2024-12-06 09:4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澄迈县实际情况,特发布澄迈县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澄迈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烧香、点烛、烧纸钱;

4.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

5.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6.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0898-67633771、0898-67628110。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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