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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28464/2025-3922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1-16 16:23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澄府〔2025〕10号)
  • 文       号:澄府〔2025〕10号发布日期: 2025-01-16 16:2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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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5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我县烟花爆竹管控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重点时段: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节假日期间。

二、管控区域

管控区域分为:禁放区、限放区、可转燃放区。

(一)禁放区:2025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转燃放区按相关管控要求执行)

1.各镇部分片区:县城金江片区、老城片区、各镇墟(含金安墟)、金江镇太平责任区、金江镇长安责任区、金江镇山口责任区、金江镇美亭责任区、文儒镇石浮墟、永发镇新吴墟(永跃居)(详见附图)。

2.禁放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及外延50米范围、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限放区: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天6时至22时以及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三)可转燃放区:1.老城镇盈滨半岛永庆寺以西700米,永庆大道以北至沙滩范围内。

可转燃放区管控要求如下:可转燃放区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提交申请,获许后方可变更。可转燃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天6时至22时以及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段转为禁放区。

可转燃放区申请要求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主体或者属地镇政府;

2.申请可转燃放区的经营企业向属地镇政府提出申请;

3.申请可转燃放区的经营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和燃放管控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申请燃放时间、范围、销售点设置、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

4.属地镇政府收到经营企业的可转燃放区申请后,需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研判,经研判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属地镇政府出具初步研判意见报县生态环境局批复;

5.经县生态环境局批复同意的,该区域转为燃放区,申请经营企业作为该燃放区域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属地乡镇政府落实好管控监督责任。

三、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进行批发和零售。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四、倡导绿色文明生活方式

请广大群众和游客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烟花爆竹。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

五、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规行为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举报电话

欢迎广大群众和游客向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67633873”综合执法部门举报电话、“67633771”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澄迈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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