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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28464/2025-3955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1-18 11:21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澄府〔2025〕14号)
  • 文       号:澄府〔2025〕14号发布日期: 2025-01-18 11:2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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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澄府〔2025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养犬管理,保护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我县范围内,养犬人和管理人要做好饲养犬的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我县实行犬产地检疫申报制度,未经产地检疫的犬只,不得出售或者运输。各养犬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犬只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我县范围内,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对犬只进行栓(圈)养管理,不得随意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要束以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否则将依法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的规定,文明养犬,不得遗弃其所饲养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五、养犬人应加强对所饲养犬只的看护,不得使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使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使其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发生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养犬人、管理人予以处罚。犬只如伤人,养犬人与管理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伤者进行赔偿。

六、各职能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和死亡犬只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隔离处理或无害化处理。

七、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通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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