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清芬、吴清芳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书
征收人:澄迈县人民政府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文化北路108号
被征收人:吴清芬、吴清芳
身份证:460027********4718(吴清芬)
460027********471X(吴清芳)
房屋地址:北二环路与疏港路交汇处
住址:澄迈县老城镇才吉村委会潭才老村
因华迈中学二期项目及潭才老村置换地建设需要,本机关决定对华迈中学二期项目及潭才老村置换地范围内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澄迈县老城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吴清芬、吴清芳名下位于澄迈县老城镇才吉村委会潭才老村1巷的房屋在华迈中学二期及潭才老村置换地项目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已组织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被征收人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单,并公证选取评估机构对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评估补偿金额合计322098元。清单明细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已依规履行评估、复核及告知程序,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完成华迈中学二期及潭才老村置换地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吴清芬、吴清芳名下位于澄迈县老城镇才吉村委会潭才老村1巷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合计322098元(叁拾贰万贰仟零玖拾捌元整)。
二、限被征收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办理征收补偿费领取手续。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单明细及补偿标准
1.房屋1,132平方米,砖木结构,重置单价1937.95元/平方米,综合成新率70%,评估结果小计179067元。
2.房屋2,26.4平方米,砖木结构,重置单价1695.71元/平方米,综合成新率65%,评估结果小计29098元。
3.房屋3,41.3平方米,砖木结构,重置单价1695.71元/平方米,综合成新率65%,评估结果小计45521元。
4.房屋4,13.2平方米,砖木结构,重置单价1695.71元/平方米,综合成新率65%,评估结果小计14549元。
5.房屋5,120平方米,砖木结构,重置单价968.98元/平方米,综合成新率20%,评估结果小计23256元。
6.铁皮房,13.3平方米,评估单价350元/平方米,评估结果小计4665元。
7.小木房,7平方米,评估单价150元/平方米,评估结果小计1050元。
8.成材期苦楝树18棵,评估单价70元/棵,评估结果小计1260元。
9.八仙桌2张,木质,评估单价398元/张,评估结果小计796元。
10.菠萝木屏风6平方米,木质,评估单价158元/平方米,评估结果小计948元。
11.供奉案3平方米,木质,评估单价100元/平方米,评估结果小计300元。
12.供奉灵牌架4平方米,木质,评估单价100元/平方米,评估结果小计400元。
13.祖宗灵牌9块,木质,评估单价60元/块,评估结果小计540元。
14.香火炉2个,铁质,评估单价10元/个,评估结果小计20元。
15.老实木床1张,木质,评估单价2000元/张,评估结果小计2000元。
16.西式床1张,木质,评估单价2000元/张,评估结果小计2000元。
17.老实木柜1张,木质,评估单价300元/张,评估结果小计300元。
18.谷缸9个,评估单价200元/个,评估结果小计1800元。
19.谷柜1个,木质,评估单价300元/个,评估结果小计300元。
20.木柜1个,木质,评估单价300元/个,评估结果小计300元。
21.围墙34.2平方米,砖石结构,评估单价99元/平方米,评估结果小计3386元。
22.水井1个,砖石结构,评估单价5000元/个,评估结果小计5000元。
23.庭院硬化60平方米,评估单价80元/平方米,评估结果4800元。
24.菜园143平方米,评估单价5.26元/平方米,评估结果小计752元。
综上,评估结果合计322098元(叁拾贰万贰仟零玖拾捌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