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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2019-03-21 17:01 来源: 发文机关: 【字体:   

澄迈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全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积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县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扶贫办关于落实九条特殊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县政府开发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岗位(简称公益性岗位)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聘用。做到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本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本县公益性岗位的专项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督等工作;县就业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办理及发放的相关事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区管理服务部门)、乡镇(街道办)、村委会(行政村)开发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劳动保障协管等管理服务岗位(不含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二)劳动就业信息采集;

(三)公共安全保卫;

(四)公共卫生保洁;

(五)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

(六)公共环境绿化;

(七)公用设施维护;

(八)公办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

(九)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十)部队营区管理及服务;

(十一)护林员、护河员;

(十二)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须持县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就业的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

岁以上);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完全失地农民;
    (七)随军家属;
    (八)贫困家庭劳动力;
    (九)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制度(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总量控制在300个内)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且确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应向县人社局提出要求设置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并填写《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经县人社局审核认定后,对符合设立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单位签发《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认定书》(附件2)。公益性岗位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公益性岗位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事由、拟定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聘用人数、聘用条件和待遇等情况);

2.《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澄迈县公益性岗位承诺书》(附件3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应面向社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主招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县人社局批准的《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认定书》岗位设置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自主招聘。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用人单位依据经批准的《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认定书》岗位设置规定,将岗位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聘用条件及岗位待遇)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

2.个人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到各拟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直接报名,并填写《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如下材料:1个人申请书;2标注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及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下同)和复印件;3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各拟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对申请报名人员材料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4.公开招聘。对经初审合格人员,根据本单位用人实际采用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并在招聘工作结束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后将拟聘用人员申报材料、招聘材料及名单(花名册)报县就业局审核。

5.复审公示。县就业局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拟聘用人员有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建立台帐,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拟聘人员用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社局审批

   6.讨论审批。县人社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县就业局报送的材料讨论审批,经审批通过的人员由县人社局出具用工通知书到用人单位聘用,

   7.安排上岗。用人单位应根据县人社局出具用工通知书和本单位岗位需要安排人员上岗就业,并为其办理好相关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上岗后,及时到县人社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到县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退休、死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函告县就业局停止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拨付。用人单位如需补空岗人员,应按以上程序进行重新招聘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申请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垫)后补”的原则,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县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必须配套一定资金。

(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工伤、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交)。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落实配套资金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一经查实,由县人社终止其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岗位补贴的申请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岗位就业人员工资,在支付工资起30日内向县就业局提出申请岗位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认定书》原件(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初次申请时提供);

2.《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4);

3.《澄迈县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设置表》(附件5,初次申请时提供);

4.澄迈县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及《澄迈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附件6,有变化时提供);

5.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初次申请时提供);

6.标注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符合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初次申请时提供);

7.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原件、复印件(初次申请时提供)

9.公益性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30日内,向县就业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如下资料:

1.填写《澄迈县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7,初次申靖时提供

2.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凭证;

3.《享受澄迈县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初次申请时提供);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初次申请时提供);

5.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初次申请时提供);

6.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原件、复印件(初次申请时提供)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程序。

(一)设置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逐月向县就业局申请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县就业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两项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每月暂留实发工资的10%,待年底考核后,按照单位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发放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对岗位就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实行严格考勤和年度考核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挂钩,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书》(附件8),其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二)公益性岗位期限是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多不超过三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与岗位设置不符的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一年内事假累计60天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顶替上岗的;

(8)年终考核不合格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备案。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若发生劳动争议,可向管辖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人社对经批准设置公益性岗位用人单进行登记,并建立公益性岗位电子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就业局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人员资金使用等情况监督检查。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报县人社局核后取消设置公益性岗位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为确保其它就业补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两项补贴年度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40%。县就业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年度支出预算和资金监控工作,两项补贴总额占比达到40%时,及时报告县人社局暂停本年度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人社会同县财政、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与使用、补贴发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对虚设岗位、编制虚假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空岗情况、冒领或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冒领补贴,并对违规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澄迈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澄府办〔20166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十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xlsx

附件2 澄迈县公益性岗位认定书.docx

附件3 公益性岗位承诺书.doc

附件4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xlsx

附件5 澄迈县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xlsx

附件6 澄迈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xlsx

附件7 澄迈县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xlsx

附件8 劳动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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