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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澄府规〔2020〕1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01-22 17:4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有效防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我县大气和噪声污染,保障环境空气质量优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和《澄迈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澄府办〔2019〕7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金江片区、老城片区、各镇墟(含金安墟)是管控重点,全年禁止燃放任何各类的烟花爆竹。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禁放区以外全面实施限放

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三、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6762247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7633873,县应急管理局67633771。

特此通告。

附件:禁燃禁放区域图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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