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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查处违法建筑行政执法委托的指导意见
  • 文       号:澄府办〔2018〕99号发布日期: 2018-07-18 00: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查处违法建筑行政执法委托的

指导意见

 

县综合执法局、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防控及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升执法效能,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委托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主体

县综合执法局将位于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给属地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二、委托方式

委托双方应签订书面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以及双方权责,并予以公布,方可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委托书应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在委托范围内,受委托人对委托执法事项负有执法巡查、调查、处理、执行等具体职责。

三、委托责任

委托人应对受委托人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受委托人未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有权责令其立案查处,也可直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发现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依法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撤销。

受委托人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四、刻制执法专用章

实行行政委托,委托人可刻制执法专用章,委托给受委托人管理使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办理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

申请、刻制、启用专用章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在委托执法事项的相应行政执法文书中使用执法专用章与使用委托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镇政府、各园区要加强对辖区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尤其要保持执法人员相对稳定,以保障委托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受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权限开展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认真负责履行委托执法义务,对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事项,要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指导。委托人应加强对受委托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帮助完善执法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流程。稳妥推进行政委托执法工作。对受委托人在委托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执法行为不规范,经多次整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应及时终止委托执法工作。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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