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28464/2019-1360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 成文日期:2019-10-1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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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澄迈县中医院搬迁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10-14 10:2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澄迈县中医院搬迁工程项目位于澄迈县金江镇公园路约1公里处南侧,拟使用土地面积为2.6671公顷,该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琼自然资函〔2019〕5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澄迈县中医院搬迁工程项目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澄迈县中医院搬迁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澄迈县中医院搬迁工程项目位于澄迈县金江镇公园路约1公里处南侧,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6671公顷,具体四至范围面积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
根据调查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权属涉及澄迈县金江镇京岭村民委员会京岭村民小组及澄迈县金江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蔡宅村民小组。
四、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土地权属确认无异议并签订协议后,将征收土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给予补偿。
七、澄迈县中医院搬迁工程项目已经省政府批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擅自抢建、抢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阻挠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及实施征收土地的,视其情节轻重,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