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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澄迈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措施》的通知
2019-08-24 17:24 来源: 发文机关: 澄迈县政府办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2019年澄迈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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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澄迈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措施

为加速推进我县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按时按量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县的工作任务目标,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领导有关装配式建筑批示精神的通知》(琼建科函〔2019〕357号)及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2019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9〕137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提高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规划委员会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2018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8〕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琼建科〔2019〕8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关于2019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琼建科〔2019〕137号)和《澄迈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澄建字〔2018〕357号)等文件要求及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出台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细则、项目闭合监管办法等,争取装配式建筑工作在我县得到实质性进展。

二、在项目前期阶段,将是否执行装配式建筑列为审批条件之一。

(一)社会投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就是否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征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将有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研究项目建设方案时,坚持造价服从生态、以先进技术为支撑推进建筑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念,确定以装配式建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进行项目可研、初步设计评审时,应邀请同级住建部门参加,就项目是否采用装配式建造提出意见,并将同级住建部门意见写入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中。

(三)规划报建阶段,对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主要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装配率等专项说明内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土地出让文中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实施内容对装配式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

(四)强制推广装配式方式建造的范围

1.2018年4月8日后批复可研的政府投资项目。

2.2019年5月15日后批复规划方案,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3.社会投资项目,只要安排规划报建指标的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

三、2018年4月8日至发文之日,已批复可研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及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严格采用装配式建造。确不符合条件的,县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主要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台账,做好跟踪服务、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县政府上报项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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