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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澄府办规〔2019〕9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01-02 11:5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澄迈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县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和《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对澄迈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统计部门(以下称县级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情况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县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考核部门开展。

第六条  县级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不含)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不含)以下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县级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结合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等省级考核部门制定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八条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要按照我省和我县的规定,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动态巡查,在考核年向县级考核部门提交动态巡查记录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和手段,对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  年度自查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县级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

第十条  年度自查内容主要检查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巡查、违法占用耕地整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县级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级考核部门根据情况实地抽查部分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分析综合自查情况、实地抽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通报,并纳入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中检查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违法占用耕地整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按照本办法和县级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底前向县级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县级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向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通报,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五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违法占用耕地整治等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县级考核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县级考核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奖惩问责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绩突出的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给予表扬;

考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镇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保局、县审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镇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7月28日印发的《澄迈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澄府办2017〕237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图解《澄迈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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