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机关: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分享到:
|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老城科技新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琼编〔2023〕17号)文件要求不再保留老城经济开发区,原《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高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不再适用当前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效盘活低效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帮助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琼企促进组〔2020〕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草拟了《澄迈县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在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3年8月30日未有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同时我局向相关单位发函征求意见。2023年10月27日,我局邀请相关单位召开《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2024年3月22日,我局再次邀请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11)。2024年4月10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讨论研究。2024年4月17日,经过十六届第56次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按常务会议精神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大段,主要包括七部分内容:
(一)第一段是适用范围,规定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第二段是认定标准,规定了标准厂房的认定标准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三)第三段是分割转让条件,规定了办理标准厂房分割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
(四)第四段是分割转让流程,规定了标准厂房办理分割转让登记的程序。
(五)第五段是申请材料,规定了办理标准厂房认定备案及分割转让需要的申请材料。
(六)第六段是转受让方的责任义务,明确了标准厂房权利主体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七)第七段是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有效期和与上位法相冲突时的效力及相关说明。
三、提请重点关注或讨论的事项
(一)标准厂房最小分割面积要求问题
借鉴省外城市天津市、山东省青岛市、四川省泸州市、河北省三河市及我省文昌市等市县出台的有关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地方政策文件规定标准厂房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做法,本《办法》规定标准厂房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二)原业主自持的已确权登记工业功能建筑面积比例问题
借鉴我省海口市、河北省三河市出台的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地方政策文件规定标准厂房自持建筑面积不小于30%做法,本《办法》规定原业主自持的已确权登记工业功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工作建议
该《办法》已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如无不妥,建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相关稿件:一图读懂 丨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澄府办规〔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