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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0-2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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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创建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规定的,遵从该规定。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对本部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整理和初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前,主办部门应当在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审核,之后方可公开。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