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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0-2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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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为扎实做好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工作制度。
一、信息公开原则
财政部门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级财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财政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非涉密的信息。
财政局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政府有关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通过网站、报刊、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财政部门非涉密政府信息,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部门政府信息,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财政工作依法行政、科学发展。
二、信息公开形式
财政局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二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重要补充。
主动公开是指财政局依法在财政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形式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或发布的有关工作。
依申请公开是指财政局根据公开、法人或其他会组织依法以书面(含数据电文形式)或口头提出的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按有关程序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的相关工作。
三、信息工作机制
1、信息组织机构。财政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局办公室负责财政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涉密审查等工作,有关岗室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流转、发布工作。
2、信息公开程序。局各业务岗室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并填报《信息公开审批单》,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经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再进行公开。
依申请公开项目,由财政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办理回复。
四、监督保障
1、局办公室要加强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明确专人牵头负责,定期向局领导汇报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2、信息公开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涉密工作规定履行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贻误信息公开工作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3、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对社会各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