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28464-02/2015-99959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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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及保障机制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6-10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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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县省、县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县重点项目按计划实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第一条 全面落实“六个一”责任模式。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分管县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班子、一个倒排工期计划、一竿子抓到底”的“六个一”责任机制,将全县省、县重点项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级级落实到县四套班子领导、老城经济开发区省管干部、各园区、各镇、县各部委办局主要领导,确保每一个项目有人负责、有人跟踪、有人协调、有人解决实际问题,形成“人人有任务、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保障”的工作局面。
第二条 加快项目行政审批。对于省、县重点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创新思路、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全面落实和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全程跟踪督办,并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审批要提速50%以上。对于政府投资的省、县重点项目,要加快项目预(结、决)算的财政审批,提高投资评审效率。
下放审批权限,授权老城经济开发区、金马现代物流中心、福山咖啡文化风情镇、琼台全面战略合作示范基地等四大园区行使行政审批,园区内项目的各项审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批。
对需要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重点项目,要按照要求尽快落实有关支持条件,符合条件的要立办立结尽快转报,并安排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与省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和汇报工作,争取早日获得省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条 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凡是政府投资的省、县重点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社会民生和重大生态环保项目,财政部门要合理统筹各类建设资金给予优先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采取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探索推行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省、县重点项目的投入。县政府每年要安排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费用,用于省、县重点项目的规划、前期研究、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
第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对澄迈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要充实信贷项目储备库,将信贷支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对已签订贷款合同项目,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前做好信贷资金安排,确保贷款及时投放到位;对于达成意向贷款项目,要加快贷款项目审批工作;对尚未签订贷款意向项目,要积极做好调查等贷款前期工作。县发改委、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和衔接,定期或不定期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供需对接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一批融资项目,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融资需求。
第五条 加快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各镇政府、县直有关各部门要加快完善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重点开发园区规划、资源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进一步优化城乡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产业布局,为重点项目落地创造条件。各镇、各园区要形成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合理布局,实现土地、岸线、港口、热带雨林等重要资源与项目的最优配置。要提前做好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发挥好规划对重点项目的引领和管控作用。
第六条 确保项目用地、用电、用水、通信、道路安全的需要。对省、县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国土部门在年度用地供应安排上,要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优先保障年内动工项目用地指标需要。要根据各个项目的建设年限、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度等情况,按时序分期分年度保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提前介入项目用地前期工作,设立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依法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及时提供项目用地,确保重点项目用地需要。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动态跟踪、调节、调剂和调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让土地资源向省、县重点项目倾斜,向推进快、建设好的项目倾斜。做好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千方百计做到和谐拆迁,确保项目落地顺利建设。
电力、水务部门要主动靠前做好省、县重点项目建设用电用水服务,加强供电供水综合平衡和调度统筹,确保重点项目的施工用电用水、投产用电用水的需要。
通信部门要加强对省、县重点项目通信设施建设,使通信服务设施及时跟上,解决省、县重点项目与外界通信联系问题。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省、县重点项目进出道路的配套建设;公安部门要对重大项目进行挂牌保护,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社会民生和重大生态环保项目,要在财政资金安排、用地、用电、用水、通信、道路、安全等方面,将其作为重点项目的重中之重全力支持,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对其他重点项目,重点在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征地拆迁、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条 优先办理项目用海、使用林地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的省、县重点项目,海洋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用海审核和指标安排工作,林业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林地使用指标内,优先保障省、县重点项目使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优先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确保项目建设使用林地需要。
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社会民生和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在办理项目用海、使用林地手续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协助企业加快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第八条 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按照省政府要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省重点项目所在市、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作为征地拆迁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成立由市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并实行市县长负责制。对由省政府领导负责推进的重点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每个项目都要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对于县重点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每个项目也要成立以牵头责任县领导为组长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征地拆迁工作具体由项目所在地各园区和各镇政府负责实施落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的指导、协调、监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及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确定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综合生活水平不下降。项目实施征地拆迁前,要依法发布通告,在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冻结原有现状地物,禁止抢建、抢种各类地上附着物,对违规兴建的坟墓以及政府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用及森林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补偿工作,以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加大项目协调服务力度。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加快省、县重点项目推进。针对省、县重点项目竣工、续建、开工、前期工作不同阶段、采取措施着力推进。对新开工项目,要以落实开工建设条件作为第一目标,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对竣工项目要倒排建设工期,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对续建项目,要按月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对前期工作项目,要明确主要任务、主要工作目标,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和汇报,争取早日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按省政府要求,对省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无法解决的,要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委、县政府报告。主管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未能协调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协调解决的,要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或者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为全面了解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每月报送给省、县发改委综合、汇总、分析。
对县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无法解决的,要向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报告。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的,要向负责跟踪服务协调的责任县领导汇报,负责跟踪服务的县领导10个工作日内无法协调解决的,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或者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每月向各镇政府、各园区汇报,由各镇、各园区集中汇总后报送县发改委进行综合、汇总、分析。
第十条 加强项目策划、储备和招商。各镇、各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县的经济基础、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环境特色、发展规划,根据产业政策导向、投资重点领域、市场需求变化,策划一批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海南国际旅游岛战略、我县“三县一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重点策划交通运输体系投资项目、产业投资项目、城市现代化建设项目、城镇化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做深做透、做熟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为储备项目争取国家资金和招商引资创造有利条件。
对近年来各招商活动的签约项目,要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积极主动加强与签约项目投资企业的沟通联系,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和开工建设。要切实做好对重点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加大投资结构的调整。各镇、各园区要加大投资结构调整,大力扶持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社会民生、重大生态环保方面的投资项目。要使省、县重点项目优质资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工业、现代农业、海洋经济、文化创意、康复康体美体、养生养老健康服务业等产业投资项目倾斜,形成鲜明的投资导向。要逐步降低房地产投资项目列为省重点项目的比重,尤其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房地产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数量。
第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和听取工作汇报力度。配合省政府对各市县重点项目的专项检查,县委、县政府将把对省、县重点项目督查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实现省、县重点项目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县委、县政府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采取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现场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等方式,把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在第一时间内解决和化解矛盾。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省、县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省重点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对项目建设单位约谈一次;对于县重点项目,由负责跟踪服务协调的责任县领导,每季度对项目建设单位约谈一次。
各镇、各园区主要领导,每月必须亲自将所属范围内的省、县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专项汇报一次。
县城乡公司、城投公司、老城开发区发展公司主要领导,每月必须将本公司所负责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专项汇报一次。
县水务、农综、农业、交通、教育、住建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每月必须将本单位所负责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专项汇报一次。
列出每一省、县重点项目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月督查一次,并将困难和问题解决落实情况每月报县委、县政府一次。
县发改委每月综合全县省、县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县委、县政府一次。
第十三条 做好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月报送工作。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和行业管理报告制度。
四大园区、各镇要于每月28日前,将所属辖区范围内的省、县重点项目本月投资完成、工程进展、存在问题及协调解决等情况,以月报形式报送县委督察室、县政府督察室、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
县城投、城乡、老城开发区发展公司等三家融资公司及县水务、交运、教育、农业、卫生、农综、住建、旅游、农委等部门要于每月28日前,将其所负责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的省、县重点项目本月投资完成、工程进展、存在问题及协调解决等情况,以月报形式报送县委督察室、县政府督察室、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
第十四条 完善考核问责机制。以问题为导向,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项目问题清单处理落实和解决情况,每月督查一次。对于项目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由各镇、各园区、各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办理落实和解决的,各镇、各园区、各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在最短时间内尽最大努力解决。对于同一问题,督查三次仍未解决的,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落实。对情况严重,不按要求落实,对项目建设影响较大的要进行问责。对项目推进有力、管理规范、任务目标完成好的各镇、园区和用地、用海、用林、水电、路气等要素保障执行到位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