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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做好我委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10-2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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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委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的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规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据此,我委建立相应的“股室-办公室-委领导”保密审查机制,对于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由股室签署公开意见,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复核,最后由委领导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