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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澄迈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8-07 10:3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公安工作透明度,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办理,其他内设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口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公安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转有关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答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应当先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进行申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等活动的,公安机关告知其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根据其申请是否基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确定能否向其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安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服务。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但要制作相关文书归档备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公安机关搜集、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当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时,则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对同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人数众多的,公安机关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或召开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公开,并给申请人提供查询指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或者与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无关的政府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八条 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的,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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