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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澄迈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8-0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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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第一条 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第二条 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程序,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