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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28464-07/2025-6437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25-06-05 12:05
  • 标       题: 澄迈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澄迈县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澄科工信规〔2025〕2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6-05 12:0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澄迈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澄迈县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各有关单位

澄迈县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已经澄迈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迈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65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澄迈县科普场馆是指以建筑物及附属物作为科普展示、以互动科普展品及实物为依托开展科普的场所,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或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第二章 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三条澄迈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负责全县科普场馆宏观管理、县级科普场馆认定、考核、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符合省级条件的本市县科普场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科普场馆扶持资金。

第四条科普场馆运行机构负责科普场馆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科普场馆提供物理空间;

(二)为科普场馆提供先进的科普设施;

(三)组建和培养专业科普工作团队;

(四)督导组织科普工作团队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科普大赛、组织科普活动,提供辅导和帮助;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证科普场馆正常运行。

第三章县级科普场馆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资质

申请认定县级科普场馆的机构,应为澄迈县行政区域内运营,具备稳定的运营条件和良好的科普服务基础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展示和普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不得宣传有反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

2.具有较先进的传播科学技术知识能力、水平和方法,并具有一定的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

3.专业特色突出,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展示、实验、参与互动的设备、器材、模型、实物等,开设相关科普栏目、或

他传播载体,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和设施;

4.场地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备有完整的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

5.场地自有或具有10年以上租用合同建筑来源清晰、权属明确、建筑结构安全

6.县级专业科技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级科普基地除具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室外场地面积外,还必须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相关科普展示、接待、办公等室内面积;

7.县科普场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必须通过消防安全等验收;

8.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稳定的科普工作专业队伍,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且具备较强的科普活动策划能力。配备与规模相当的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能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配备讲解词;

9.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和执行能力,有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

10.有满足从事科普工作所需要的稳定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每年投入能满足场馆正常运行和科普工作开展的经费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澄迈县专业科技馆认定申请书》或《澄迈县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科普场地权属证明及相关验收证明;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

(三)单位法人、财务、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经费年度经费预、决算;

(四)从事科普工作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场馆讲解词;

(五)制定的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等材料

(六)对外免费开展科普活动的图片、影像、文字等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科工信局按照“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科普场馆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八条科工信局组织专家开展科普场馆的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县科工信负责发布县级科普场馆认定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提交相关证明,向县科工信局提出申请。

(三)审核材料。县科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

(四)考察评审。县科工信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

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机构的资质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实地考察。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3.会议评审。专家组审阅申报材料,结合实地考察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4.行政决策。县科工信局综合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认定结果。

5.公示。县科工信局将认定结果在澄迈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拟认定为县级科普场馆持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县科工信局提出异议,并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县级科普场馆。

6.授牌。公示期满后,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科工信局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科普场馆、或由社会力量兴办且意义重大的科普场馆,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为县级科普场馆,要自觉接受县科工信局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县级科普场馆发生名称或运营主体变更、面积变化、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县科工信局报告科工信局负责审核,做出审核结果并反馈给运营机构。未及时报告的县级科普场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6个月以上的县级科普场馆,经县科工信局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四条县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被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由县科工信局组织,重点考核评价科普场馆管理服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运行满2年且连续考核为优秀科普场馆,运行成效显著的,县科工信局按程序推荐至省科技厅, 由省科技厅择优认定省级科普场馆。

第十六条县级科普场馆应完成以下指标:

(一)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150天,并在“科技活动月”“科技工作者日”“科普日”“六一”等期间对青少年参观给予免费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20 天(含法定节假日)。

(二)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开展3场以上有组织、有规模的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县级科普场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县级科普场馆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县级科普场馆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记入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纪委监委部门。

第六章激励与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县级科普场馆县财政给予资金奖励:

(一)建设经费补贴:新认定的县级科普场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10万元。

(二)运营经费补贴:已认定的县级科普场馆,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补贴。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县级科普场馆给予奖励补贴 5万元;“良好”等次的县级科普场馆给予奖励补贴3 万元。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场馆在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认定的国家级科普场馆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给予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各类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与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无关的支出:

(一)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和绩效等福利支出。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二十县财政奖励资金采用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到次年年度考核中,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县级科普场所各类载体运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科工信局报告。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认定的县级科普场馆可按照国家、省级和县级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七章 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56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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