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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澄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0-23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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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申请获取信息。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