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新城信息公开发布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澄迈县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澄办发【2013】127号),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城工委班子成员及各专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新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新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领导工作,信息公开审查小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新城工作人员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发布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等提示字样的文件资料不能在互联网或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传递、发布等;
(五)新城认为不宜公开发布的内部事项。
第六条 新城对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专班对拟公开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进行初始审查;
(二)信息公开审查小组组长提出审查意见;
(三)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发布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发布。
第八条 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对于是否可以公开界定不清或有争议的信息,由新城信息公开发布小组报县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发布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发布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条 拟公开发布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发布,其余部分公开发布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说明不予公开发布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新城信息公开发布小组应当依法对各专班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中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三条 各专班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各专班分管保密审查的负责人和负责信息发布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专班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相关记录资料的归档工作,实行一年一归档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信息公开发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