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是指以纸质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
第二条 拟制、印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拟制密级文件信息资料,应当指定专人在专用设备上进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无直接业务关系或者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发送、索要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对违反规定发送或者索要者,应当退回或者拒绝。
第四条 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保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去向。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保密人员处理。
第五条 送往外地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必须交由综合专班保密岗办理,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普通传真、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也不能交给无关人员捎带,确需自行传递的,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在本地区传递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由收件或发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第六条 组织阅读、传达、审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并提出明确保密要求。
第七条 传阅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由保密人员直接送阅,不得逾越保密人员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
第八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不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第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复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经开发区主要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一般不得复制、摘抄等,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征得制发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同意,复制的涉密信息资料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外出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保密人员保管,确保秘件安全。
第十一条 保密室有密码文件柜存放涉密文件信息资料;配备保险柜,并有坚固铁门、铁窗和碎纸机。涉密电子文件(含过程稿)应当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者专用涉密存储介质中。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涉密信息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
第十三条 综合专班保密岗每年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此外,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及时如数清退,个人不得存留或自行销毁。
第十四条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逐件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两人以上押运指定销毁点进行销毁。严禁将各类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和刊物当废品出售。对违反保密规定,使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发生失泄密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