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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澄迈县林业局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6-12-2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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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包括: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林业事业发展规划;
    (三)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关系林业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 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 有关执行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 局办公室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 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本局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迈县林业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和指导工作,并会同局相关股室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林业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林业事业发展规划;
(三)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拟作出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决策事项时,由局相关股室具体组织听证工作。
凡本局会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组织听证工作。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由局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其中,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通过有关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林业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委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委员3人以上奇数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委员从听证机关和有关部门产生;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法制机构、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第十一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确定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委员合议;
(九)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四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报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对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报送听证报告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七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以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事项,该决策不得通过,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制度规定的时限。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
(四)有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五)决策机关未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迈县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求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林业事业发展规划;
(三)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林业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股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与公示相同。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未将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政府形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迈县林业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面推行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局办公室对参与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二)隐瞒有关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行政决策事项的;
  (四)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五)因主观过失或因监管不力,造成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视情节,除按国家《公务员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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