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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澄迈县林业局行政处罚程序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6-12-27 16:1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林业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林业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林业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林业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林业人员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二日内制作《立案报告》,报市县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在水上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信报批予以立案,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县林业局必须确定林业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林业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调查、收集证据的林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发出《谈话通知单》;
  3、对物证和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4、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向县林业局申请回避。林业人员的回避,由县林业局负责人决定;林业局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林业部门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林业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林业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并附立案报告和证据等,送所县林业局审查。
  县林业局应当组成案件审理机构,集中对案件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案件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
  县林业局案件审理机构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由县林业局负责人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县林业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县林业局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县林业局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林业局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案件调查完毕后,县林业局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书面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3)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4)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5)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林业局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县林业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林业局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行政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挂号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案件查处的办案时限为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立案的上一级林业部门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案件查处受阻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填写查处违法行为受阻呈报表,报立案的上一级林业部门备案,不得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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