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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澄迈县林业局行政许可程序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6-12-2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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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1、公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公示如下内容:
(1)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
(2)林业行政许可的依据;
(3)林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4)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5)林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6)林业行政许可的条件;
(7)林业行政许可的数量;
(8)林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9)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
(10)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11)申请书文本式样;
(12)作出的准予林业行政许可的决定;
(13)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14)林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15)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2、受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3、审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后,区分不同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当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审查完毕。
(2)实质审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在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前,须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事由;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4)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5)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6)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7)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决定: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经审核把关批准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除当场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须加盖林业局印章,注明日期。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相关证件。
1、公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公示如下内容:
(1)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
(2)林业行政许可的依据;
(3)林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4)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5)林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6)林业行政许可的条件;
(7)林业行政许可的数量;
(8)林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9)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
(10)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11)申请书文本式样;
(12)作出的准予林业行政许可的决定;
(13)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14)林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15)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2、受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3、审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后,区分不同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当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审查完毕。
(2)实质审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在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前,须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事由;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4)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5)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6)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7)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决定: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经审核把关批准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除当场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须加盖林业局印章,注明日期。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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