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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澄迈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0-25 09:3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澄迈县农业局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本部门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部门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四条 本部门提供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可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等形式进行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七条 本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即时登记。  

  第八条 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秩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级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本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本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部门予以更正。本部门无权更正的,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此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本部门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澄迈县农业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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