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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澄迈县农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0-25 09:3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澄迈县农业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本局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机关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宣传栏、澄迈农业信息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七、本制度由澄迈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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