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4-2710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3-05-2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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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澄迈县职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版)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5-2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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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澄迈县职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县职业培训针对性,切实做好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用好职业培训资金,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培训主要是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县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面向全县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创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含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单位及人员范围:
(一)适用单位: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澄迈县财政局、澄迈县就业局、参与澄迈县年度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适用人员(指在本县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退役军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培训对象的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条 县人社部门负责根据省和县有关规定,编制全县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具体流程如下:(一)县就业局每年年初编制当年澄迈县职业培训计划和培训资金预算;(二)资金预算书面报县人社局审核;(三)资金预算书面送县财政局复核;(四)资金预算书面送县政府批准;(五)资金预算书面送县人大会议审核通过后,县就业局认真按照每年培训预算组织开展当年我县职业培训工作。
第五条 县人社局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统筹规划,可结合辖区内实际培训工作需要,商同县财政部门增设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工种并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县就业局负责区域内开展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及指导服务。
第二章 职业培训机构
第六条 按(琼财社规〔2021〕14号)文件规定: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均可承担职业培训。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批流程
严格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琼人发〔2021〕146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推广应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琼人发函〔2021〕9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承担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琼财社规〔2021〕14号)文件规定组织开展教学和培训活动。
第九条 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过程中必须保留开展培训的影像、图片资料,要能清晰、真实、全面地反映学员学习和老师授课的情况,并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台账。
第十条 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过程中必须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第四章 培训监管
第十一条 县就业局每年要对批准举办的每期各类职业培训班在海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抽查的同时还要派员到现场进行至少一次的随机检查,并对培训人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教学安排、培训进展等情况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拍照,填写“澄迈县职业培训监督检查表”(附后)并做好存档备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就业局不定期对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培训机构是否超资质许可开设培训班,教师授课资格、教师备课情况。
(二)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查看教师的教案、教学日志是否与授课计划一致,检查教学进度及现场教学组织状况。
(三)检查实际培训课时是否达标,课时必须严格按照(琼财社规〔2021〕14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修订<海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课时>的通知》(琼人发函〔2022〕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每天不超过7个课时。
(四)检查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是否达标,参加学员是否与确定的培训人员名单一致。
(五)检查参加培训人数及出勤率。必须严格按照(琼财社规〔2021〕14号)、(琼人发函〔2021〕9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且每个培训班参培人数应控制在80人以下。
(六)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县就业局反馈培训学员的流失情况,变更应到人数。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课程安排的,培训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县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就业局同意方可变更。
(七)培训机构培训档案是否健全。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
(一)每次参加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认真作好检查记录,现场填写“澄迈县职业培训监督检查表”并对开展培训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检查记录表要经检查人员、培训机构在场管理人员和任课老师签字确认。
(二)检查人员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受检培训机构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得接受培训机构的宴请。
(三)检查人员与受检培训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四)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和监督纪律,不得与培训机构串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一旦查实有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各职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规范的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并根据协议内容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参培人员能达到国家和省的职业培训标准。
第十五条 在开展职业培训中,严禁各职业培训机构以任何转包、分包等形式,将培训工作转移给其他培训机构或社会自然人,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依法追回培训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培训资格。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第一次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县就业局应责令其按规定进行整改,第二次检查发现仍未整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培训规定,将终止培训协议,且将该培训机构列入负面清单。
第五章 培训补贴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 根据(琼财社规〔2021〕14号)文件规定,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鼓励参训学员个人先行垫付培训费。每个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 县就业局要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承担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并将相关基本信息纳入海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单位、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十九条 具体培训补贴以及培训后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补贴申请、补贴标准与拨付程序按(琼财社规〔2021〕14号)、(琼人发函〔2021〕9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县人社局应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培训补贴资金进行监管,对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人社局和县就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