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纳入局机关作风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开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本单位网站设立信息公告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严重后果。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告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解答相关问题;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六)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