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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澄迈县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8-09 23:4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澄迈县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局公开信息前,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岗室应当提出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局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县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信息的,本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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