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28464-12/2024-2736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10-2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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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澄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10-21 10:5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澄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委各部门,县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澄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扶持
及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和《澄迈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澄府办函〔2022〕7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托育机构,提高托育机构服务质量,扩大我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含开办托班的幼儿园)是指经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县卫生健康委认定,按照政府协议价收取婴幼儿托育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需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区域范围经营并通过县卫生健康委认定的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用于推进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运行,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区域性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在我县区域范围经营的且办托规范、安全、有质量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
第五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对象的均可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认定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2.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
3.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机构收费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4.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二) 组织评审
认定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县卫生健康委依据《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达到普惠性托育机构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
(三)公示认定
将拟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组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卫生健康委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托育费收费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每个托位每月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住宿费)不得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50%。
第四章 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标准和用途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托育机构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包括为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的购置;保育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办公、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托育机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托育机构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托育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不能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收益。县卫健委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根据《澄迈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100元/月/人的补助标准给予普惠性托育机构奖补资金,每年以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在托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0.5个月计算)统计计算,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补助资金按年度分春季和秋季两期拨付,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在托月数。以后年度奖补资金标准和所需经费来源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奖补资金另有规定的,参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款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原则上每年3月底、9月底前,由县卫生健康委对该学期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情况和在托人数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相应的补助资金拨付普惠性托育机构。
第十条 3岁以下婴幼儿的年龄认定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记载予以认定。
第五章 职责的界定与划分
第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补和管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机构资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机构地址或经营范围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县卫生健康委批准,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已达1年但未达2年的退回50%财政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县卫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资金: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3.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6.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附件:1.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2.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附件1
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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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指标 |
B级指标 |
C级 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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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 |
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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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托育场所条件 |
B1场地 |
C1★ |
托育机构有独立的托育场所。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从申报评定开始算起,到租赁合同期满,期限不少于3年 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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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场地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 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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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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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设有室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3㎡,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1分)。户外场所绿化率不小于30%(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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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每班有符合规定的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寄宿制托育,活动室寝室必须分设 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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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机构建设 |
C6 |
具有面积足够、符合标准要求的办公及辅助用房:办公室、资料兼会议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保健室、晨检接待室、值班室、储藏室、教工厕所等(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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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
原则上每班配备1个卫生间,面积不低于8㎡(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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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
具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类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开水、消毒间、工作人员更衣间(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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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机构设施设备 |
B3消防设施 |
C9★ |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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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玩教具配备 |
C10★ |
室外有适宜不同年龄段幼儿使用的攀、爬、钻、跳、平衡等运动器械,设置合理(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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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
桌面玩具充足,材质安全,种类丰富,可供全班婴幼儿使用并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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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生活设施 |
C12 |
活动室有适合婴幼儿使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1分)。桌、椅材质、规格符合相关要求,数量适宜(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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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
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0.5分);有水杯、毛巾架(0.5分);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并按规定消毒(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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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
寝室内有符合卫生及安全需求的床铺设备,每人一床(0.5分),有较完备的生活和卫生用品(1分),有防暑降温设施(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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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食堂设备 |
C15 |
食堂配备必要的炊具和洗消设备(1分),排气通风良好(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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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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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指标 |
B级指标 |
C级 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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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 |
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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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机构设施设备 |
B7保健室设备 |
C16 |
保健室内设器械柜、诊察床(1分);有桌、椅、资料柜、自来水设施、污物桶、体重计、体温计、儿童或标准视力箱、听诊器、皮尺、压舌板、手电筒、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以及常用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外伤用药等(4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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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图书资料 |
C17 |
有适合各年龄段婴幼儿阅读的图书,并经常更新(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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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 |
配备各类保育员用书、教学图片、光碟、婴幼儿操作教材(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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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安保设备 |
C19 |
配备防刺手套、防护盾牌、头盔、长(短)橡质棍、钢叉、灭火器、防火铲等 7 件必要安保器械(1分);配齐视频监控系统、一键式报警装置或门禁系统等安保防卫设施设备(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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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招生规模与人员配备 |
B10招生规模 |
C20★ |
托育机构原则上应按年龄设置分班,分为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三种班型,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以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4分)。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该独立使用(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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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人员配备 |
C21★ |
配备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保育人员,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18 个月以上的婴幼儿混合编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不低于 1:5(3分)。按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健、安保人员、财会人员、炊事人员(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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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 |
托育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幼儿或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持有托育机构负责人(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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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 |
保育人员具有中专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持证上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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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 |
保健人员需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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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5 |
保安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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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机构管理 |
B12行政常规管理 |
C26 |
托育机构为独立法人,证照齐全、有效(1分),办托行为规范,两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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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7 |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0.5分),定期向卫健委报送工作总结(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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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8 |
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指导,对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行为及时整改到位(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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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9 |
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各班级有婴幼儿信息表、花名册和异动记录等(1分),相关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并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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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0 |
托育机构与收托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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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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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指标 |
B级指标 |
C级 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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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 |
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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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机构管理 |
B13财务与收费管理 |
C31★ |
托育机构有独立对公账户,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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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2★ |
收费标准审批(备案)手续齐全(0.5分),按照政府协议价收取托育费(1分),实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0.5分),收费行为规范,无乱收费现象(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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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 |
伙食费专账专用(1分),每周向家长公布婴幼儿食谱(0.5分),每学期向员工和家长公示伙食费开支情况(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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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教职工队伍管理 |
C34 |
建立教职工档案(0.5分),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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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5 |
建立人员培训、职级评定等制度,建立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活动,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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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安全管理 |
C36 |
重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措施得力,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环境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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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7 |
制定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分)。工作人员掌握预防婴幼儿伤害的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1分),定期开展疏散演练活动(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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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8 |
监控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做到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1分)。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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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健康管理 |
C39★ |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严格参照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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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0 |
认真做好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等日常卫生保健工作,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计划免疫工作(1分);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档案,各类账册、资料、档案齐全、规范(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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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1 |
婴幼儿入托体检率100%,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0.5分)。保健人员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培训(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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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2 |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好饮食卫生管理,为婴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1分)。严格执行食品留样48小时的规定(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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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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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指标 |
B级指标 |
C级 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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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 |
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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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机构管理 |
B17保育管理 |
C43 |
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起居等服务(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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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4 |
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科学安排婴幼儿一日活动(2分),注意动静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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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5★ |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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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6 |
为婴幼儿创设整洁、干净、温馨、舒适的环境(1分)。保育员重视生活活动,培养婴幼儿良好生活习惯、自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2分)。生活活动中要求明确,方法得当,指导有效(1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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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7 |
重视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定期召开家长会和组织亲子活动,经常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1分)。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委员会有关婴幼儿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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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8★ |
保育员和婴幼儿关系和谐,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的现象(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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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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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共4个A级指标、17个B级指标、48个C级指标。总得分大于80分,星级指标中不达标(被扣分指标)不超过4项,即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附件2
澄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托育机构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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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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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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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规模 |
班级数 个 在托婴儿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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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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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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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情况 |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绿化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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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性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如为租赁,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教职工 情况 |
现有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 人,其中专任保育员 人;具有保育员资格证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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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保教费: 元/生·期, 伙食费: 元/生·期, 园车费: 元/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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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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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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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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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情况 |
1. 托育机构营业执照: 有□ 无□ 2. 食品经营许可证: 有□ 无□ 3. 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 有□ 无□ 4. 税务登记证: 有□ 无□ 5.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有□ 无□ 6. (1)场地证明: 有□ 无□ (2)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有□ 无□ 7.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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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县级以上(含县级)通报批评或处罚 |
有□ 无□ |
上一年度检查合格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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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安全责任事故 |
有□ 无□ |
乱收费行为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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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有□ 无□ |
为工作人员缴纳“五险”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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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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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