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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澄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1-05 08:4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澄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澄迈县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岗(室)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予以公开作出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涉密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医疗卫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医疗卫生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除外。

第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岗室责任人负责制,局办公室应当协助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委办公室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定期对单位职工组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知识的教育培训。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未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岗室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各岗(室)工作人员在制作公开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并填写“澄迈县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表”(样式附后),送交岗室负责人审核,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复审。对拟公开的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向本委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提交本岗室负责人的审查意见,以及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保密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并在办法的时限内提出意见后报送。

(三)审定。经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局长最终作出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决定。对不能确定的,批报澄迈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四)载入目录。本委信息公开根据局长的决定将确定公开的信息编入信息公开目录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须写清属于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果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单位分管保密工作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岗室不得公开涉及医疗卫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医疗卫生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办法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各岗室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先征求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的意见。

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澄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定期对本单位已定密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应自行解密,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及时公开。

对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解密条件,按法定程序提请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岗室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局泄密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向县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报告情况,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澄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澄迈县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表

澄迈县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表

拟公开信息单位

信息名称

文号

信息载体形式

□公文      □非公文

信息拟公开方式

    澄迈县人民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

    澄迈县党政办公信息系统

    单位、社区公开栏    □其他

信息拟公开时间

信息内容摘要

起草者、制作者或科室(组、股)责任人初始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单位具体负责保密审查责任人意见

应予公开依据:

审查责任人签字:       

不予公开理由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工作秘密

□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不予公开依据:

审查责任人签字:       

单位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备注

说明:对于拟公开的信息,凡是认为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都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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