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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澄迈县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8-06 16:1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第一条  为增强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或者疑难环境违法案件的审理;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前,承办股室应按照要求做好资料、会务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后,承办股室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澄迈县城市管理局

                                                 2012 年6 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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