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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8-0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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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第一条 为增强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或者疑难环境违法案件的审理;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前,承办股室应按照要求做好资料、会务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后,承办股室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澄迈县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