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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关于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4-08-18 09:5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关于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局各股室,下属环卫站、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开属性

(一)公文作为重要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的确定应遵循依法、准确、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二)公文主办方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公文内容,明确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在公文中以附注的形式进行标注(例如,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三)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要同时审核主办方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公开方式是否适当,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可要求主办方重新确定。

二、界定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属下列政府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1.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局属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职能;

2.涉及本系统的法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城乡管理的重大事项;

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行政审批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审批结果,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9.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2.人事任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教育培训等信息;

13.依照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规定必须公开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1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不予公开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出需要的,本局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局各股室,下属环卫站、综合执法大队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把关,准确界定公文信息的公开属性并规范标注,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对于发函,也应以附注的形式标注公开属性。

(二)局各股室,下属环卫站、综合执法大队应认真研究梳理开展业务工作所产生的政府信息,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本通知自2013822日起施行

          

         澄迈县城市管理局

             20148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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