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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县城管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界定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8-0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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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为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公开属性
(一)公文作为重要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的确定应遵循依法、准确、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二)公文主办方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公文内容,明确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在公文中以附注的形式进行标注(例如,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其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要在政府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发布。
(三)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要同时审核主办方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公开方式是否适当,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可要求主办方重新确定。
二、界定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属下列政府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1.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局属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职能;
2.涉及本系统的法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城乡管理的重大事项;
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行政审批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审批结果,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9.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2.人事任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教育培训等信息;
13.依照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规定必须公开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1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不予公开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出需要的,本局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
本制度自
澄迈县城市管理局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