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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3-0315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3-11-30 16:10
  • 标       题: 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澄建字〔2023〕224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11-30 16:1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以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琼建规202212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以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为主体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的原则,立足澄迈实际,以盘活闲置住房为主,以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础制度

(一)实施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租赁、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二)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县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县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引进人才,予以优先保障。

(三)实施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县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筹集、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县属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县国资监管部门在对其实施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优时应予以考量。

(四)筹集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盘活改造各类闲置住房、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来筹集房源,可适当采用集中新建、项目配建、租赁补贴等其他方式增加房源供给。

(五)建设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利用闲置住房改造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16(间)。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不超过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面向老城科技新城、福山咖啡文化风情镇、琼台全面战略交流合作基地等我县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不超过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70%。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由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初次定价和后续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租金涨幅每年不得超过5%,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七)运作平台。由房管局充分利用全省统一开发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租户提供住房租赁政策信息、住房租赁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房源信息核验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功能和服务,有效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各类租赁住房的供应和需求,提升住房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我县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三、支持政策

(一)盘活闲置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探索通过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个人提供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筹集改造社会闲置房源,依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活动等建设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原定保障任务后,可将剩余闲置房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中存量闲置公有住房、周转房,在改造、修缮符合居住条件后可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人依据相关规定管理。闲置住房小区改造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在实施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改造项目上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二)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澄建字〔2023〕224号)套用地(包括老城科技新城、福山咖啡文化风情镇、琼台全面战略交流合作基地等),适当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我县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市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享受相关土地政策支持。

(三)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结合我县实际,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闲置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县政府组织发改、资规、住建、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项目方案,审查通过的,委托住建(房管)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利用闲置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由县住建(房管)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及操作指引。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申报争取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统筹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房管局)做好资金分配、使用跟踪监控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住房租赁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和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税收优惠。我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根据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房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筹集、改造、改建存量闲置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县住建(房管)部门定期公布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名单,并将项目相关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申报的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全部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规定的均应重新向县住建(房管)部门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门支持政策。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县住建局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利用闲置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造、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改造、改建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套商业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

(三)规范项目租住管理。根据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组织建立保障对象进退监管机制,规范保障对象租住行为。要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联合监督机制,由县房管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市场运营主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不超过3年,到期仍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签订,不得上市销售或搞“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要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租赁交易管理、租赁信用管理、租赁价格管理等更加规范、公开、透明,稳定租赁关系,稳定租金水平,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成长租房市场的主要供给来源之一。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与用人、用工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合作关系,通过批量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方式解决用人、用工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四)明确项目退出管理。对于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造、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约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合同期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备注事项,合同期限满后自然退出。对于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评估补偿。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要完善政策制度,重点明确我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审批等优惠政策,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筹集的准入条件、操作流程及工作要求等。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部门联审机制,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办法,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绿色通道;建立住建(房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单位的联动机制,推动住房租赁税收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落实;建立住建(房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加强组织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政策,做好监督实施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指导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监督落实水、电、气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县财政局负责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争取省级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落实土地、规划等支持政策;县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县金融中心、县人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县委人才发展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国资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测评价。县人民政府对我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各职能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

方案应用问题,由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2023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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