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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政务服务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8-08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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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局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局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局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本局各部门发现本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必须及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澄清。澄清内容须经局领导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本中心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可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对未及时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部门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