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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澄迈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8-08 22:0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为确保我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中心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本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审批涉及到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审批及投资服务相关政策;

  (三)政府事项目录及招投标相关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情况;

  三、本单位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事项目录及招投标相关信息;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本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务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五、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综合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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