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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澄迈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8-08 21:5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中心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本中心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申请获取信息。

  第四条   本中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我中心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本中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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