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办〔2011〕22号文件精神和澄迈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情况下制定的。
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的依据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提出:“分别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请国务院审议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也要编制并公布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如《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审改发[2007]1号)、中办〔2011〕22号文件精神等)。
二、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的目的
实行《目录》管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通过目录管理,达到深化政务公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进集中审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的目的。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办法》第一、二、三、四、五条是本办法的依据、管辖、定义、内容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管辖为本县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审批事项定义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内容参照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需要制定。
(二)《办法》第七条确定政务服务中心为《目录》的管理机构。是根据中办〔2011〕22号文件精规定“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的职能;建立全县行政审批事项数据库,是根据政务公开、网上审批、标准化审批等需要制定的。
(三)《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要进一步审核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作出处理。”
(四)《办法》第十条为推行集中审批的规定,是根据中办〔2011〕22号文件精关于“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要求制定的。
(五)《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提出编制《申请人办事指南》和《审批人员业务指导书》,是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多年来审批工作经验,对原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进行补充细化的举措,目的是为办事群众提供更细致和有针对性的服务,规范审批行为和限制自由裁量权。
(六)《办法》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和操作方法,主要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广东省做法制定的,目的是解决清理项目的可操作性。
(七)《办法》第二十二条为罚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为附则,不做特别说明。
澄迈县政务服务中心
201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