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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4-3422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澄迈县金江镇 成文日期:2024-04-20 10:27
  • 标       题: 关于规范金江镇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20 10:2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金江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遏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乱象,有效改善镇域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堆放地点

澄迈县金江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位于金江镇金马大道彩虹桥右转往基地方向第一个加油站对面(城投能源大拉河砂销售点)。

二、准入分类标准

建筑垃圾运至临时堆放点前需先分类,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

三、收费标准

建筑垃圾堆放不收取费用,免费!!!

四、清运处置要求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处置,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得丢弃、抛撒,车轮不得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二)严禁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严禁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等行为。

五、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未运送至金江镇人民政府指定堆放地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废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澄迈县金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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