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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金江镇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10-25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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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金江镇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政府及各机关单位、各村(居)委会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保密审查,并经批准、完善手续后方可公开。

第四条 镇政府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党政办牵头,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依申请公开”等初步审查意见和理由,组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由镇领导审查批准。

第五条 各相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时效性和通俗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第八条 政府信息程序的审查: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各相关机关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破坏国家统一的;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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